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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方不願離婚怎麼辦?律師解析裁判離婚十大事由與2023年憲法法庭最新見解

導言

婚姻走到盡頭,一方堅持要離,另一方卻死守不放——這是許多人面臨的困境。當雙方無法達成協議,法律提供了另一條出路: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,由法官判決解除婚姻關係,也就是「裁判離婚」。然而裁判離婚並非想提就能提,民法第1052條明定十種法定事由,必須符合其中之一,法院才會准許離婚請求。2023年憲法法庭更就「有責配偶能否請求離婚」作出重要判決,改變了過去長期以來的實務運作方式。本文帶您完整了解十大事由的認定標準,以及最新見解對離婚訴訟的實質影響。


一、裁判離婚的完整法條——民法第1052條

民法第1052條第1項: 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 一、重婚。 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 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 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 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
民法第1052條第2項: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
二、十大法定事由逐一解析

(一)重婚

配偶在婚姻關係尚未解除的情況下,另行與他人締結婚姻。本款有時效限制,必須在知悉重婚事實後六個月內,或重婚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提起離婚訴訟,逾期喪失請求權。此外,若事前已同意配偶重婚,或事後明示原諒,同樣喪失請求離婚的權利。


(二)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

配偶自願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,俗稱外遇。本款強調「合意」二字,對象不限性別,異性或同性均適用。若係遭強迫發生性關係,則不構成本款事由,受害配偶反而可能另循家暴或其他途徑處理。


(三)不堪同居之虐待

虐待的範圍不限於肢體暴力,長期持續的精神凌辱、言語羞辱,只要達到使人無法忍受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,同樣構成本款事由。保護範圍採雙向設計:自己遭配偶虐待,或自己的直系親屬遭配偶虐待,均可主張。


(四)對直系親屬虐待或受其虐待

配偶對自己的直系親屬(如父母、子女)施以虐待,或配偶的直系親屬對自己施以虐待,且已達到不堪共同生活的程度,即可援引本款請求離婚。實務上常見的情形包括繼親對子女的虐待,以及姻親對配偶的長期精神壓迫。


(五)惡意遺棄

配偶無正當理由離家,既不回歸共同生活,也不履行對家庭的扶養義務。本款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兩個要素:客觀上違背扶養義務,以及主觀上拒絕同居,缺一不可。實務上常見的爭議是:若一方雖不回家,但仍持續匯入生活費,法院可能認定未完全違背扶養義務,惡意遺棄的認定難度較高。


(六)意圖殺害他方

配偶有殺害自己的意圖,即便是單一偶發事件,而非長期習慣性暴力,亦構成本款事由。本款設有時效:須在知悉對方殺害意圖後一年內,或該事由發生後五年內提起,逾期不得主張。


(七)有不治之惡疾

配偶罹患以現今醫療技術無法治癒的重大身體疾病。判斷標準以醫療現況為準,並非所有疾病均符合,需由醫療機構出具相關診斷證明,並由法院依個案認定是否達到「不治」的程度。


(八)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

配偶罹患重大且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,影響婚姻關係的正常維繫。本款與第七款同屬疾病類事由,差別在於一為身體疾病、一為精神疾病,均需醫療證明支持,由法院個案認定。


(九)生死不明已逾三年

配偶失蹤超過三年,無從確認其生死。實務上通常須先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,法院會進一步調查配偶的財產異動、電信申辦、出入境紀錄、健保就醫及勞保投保等資料,確認確無任何生存跡象後,才會准許離婚。


(十)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

配偶故意犯罪,且經法院判決確定,刑度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。本款強調「故意」與「逾六個月」兩個要件,過失犯罪或刑度未達六個月者,均不符合本款事由。


(十一)其他重大事由——實務上最常援引的概括條款

前十款事由認定標準較為嚴格,實務上大多數離婚訴訟反而援引第二項的概括條款——「其他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」。常見情形包括長期分居、感情完全破裂、一方長期酗酒或賭博、雙方個性嚴重不合等,只要客觀上能證明婚姻已無繼續維繫的可能,均可主張。


三、2023年憲法法庭重要判決——有責配偶也有機會離婚

過去實務長期認為,對婚姻破裂有責任的一方,不得主動提起裁判離婚,導致許多已徹底破裂的婚姻,因請求方本身也有過失而遭法院駁回,當事人被迫維持有名無實的婚姻關係。

2023年憲法法庭就此作出重要見解,確立以下核心原則:

第一、不得完全剝奪有責配偶的離婚請求權。 即便對婚姻破裂應負唯一責任的一方,仍不能被完全剝奪請求裁判離婚的機會,否則構成對婚姻自由的過度限制。

第二、個案審酌婚姻是否仍有維繫可能。 即便是應負全部責任的一方主動請求離婚,法院仍應就以下事項個案判斷:婚姻破裂的重大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時間?婚姻關係是否已完全失去回復的可能性?

第三、雙方均有責任時,各自均可請求離婚。 若雙方對婚姻破裂均有責任,無論責任比例是否相同,各自本來就都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,法律並無額外限制。

這項見解的實際意義是:過去因「自己也有責任」而放棄提起離婚訴訟的當事人,在新見解下仍有機會透過訴訟解除婚姻,但能否獲准仍需視個案事實由法官綜合判斷,並非有責即可自動准許。


四、常見迷思 Q&A

Q1:配偶外遇,但我自己也曾有婚外情,還可以請求離婚嗎?

可以。依2023年憲法法庭見解,雙方均有責任時,各自均可訴請離婚,法律不因此剝奪任何一方的請求權。但外遇行為可能影響法院對損害賠償及財產分配的判斷,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整體訴訟策略。

Q2:對方長期不回家,但偶爾會匯錢過來,算惡意遺棄嗎?

不一定。惡意遺棄需同時具備客觀違背扶養義務與主觀拒絕同居兩個要素。若對方雖不回家但持續給付生活費,法院可能認定客觀上未完全違背扶養義務,惡意遺棄的認定難度較高,需由律師審酌具體事實後評估。

Q3:提起裁判離婚前一定要先調解嗎?

是的。依家事事件法規定,提起離婚訴訟前原則上須先經法院調解程序,調解不成立後才進入正式訴訟。調解階段有時反而是雙方達成協議的契機,律師的協助可讓您在調解中掌握主動、爭取最有利的條件。


五、提起裁判離婚前的四個準備步驟

  1. 即時保全事證,建立完整紀錄:各款事由的成立均需具體事證支撐。外遇需保存通訊紀錄與相關證明;家暴需保留就醫紀錄、診斷證明及報案紀錄;惡意遺棄需保存對方離家期間的相關紀錄。事證越完整,訴訟成功的可能性越高。
  1. 確認各款時效是否仍在期限內:重婚、意圖殺害等事由均設有時效限制,逾期即喪失請求權,應第一時間確認,避免因拖延而錯失提告時機。
  1. 委任律師評估最適合的主張事由:十款法定事由加上概括條款,各款認定標準不同,選擇哪一款主張、如何配合事證呈現,對訴訟結果影響重大,建議由律師完整了解案情後提出最有利的訴訟策略。
  1. 同步規劃子女監護與財產分配:裁判離婚訴訟中,可一併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、扶養費、剩餘財產分配及損害賠償,統一在同一訴訟中解決,避免離婚後再另行處理衍生爭議,徒增時間與金錢成本。

結語

裁判離婚的門檻遠高於協議離婚,每一款事由都有嚴格的認定標準與程序要求。2023年憲法法庭的見解雖然為有責配偶打開了一扇窗,但個案能否成功仍高度取決於事證的完整性與訴訟策略的精準度。若您正面臨配偶不願離婚的困境,或不確定自身情況是否符合法定事由,建議第一時間諮詢律師,由專業角度評估最適合的訴訟方向,把握提告時效,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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